红网5月2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戴丹 通讯员 梁奂)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伸出援手,捐款捐物。税务专家昨日提醒大家,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比例,内资企业是3%,外资企业则是全额扣除。广大企业需关注这一扣除比例上的重大变化。
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专家同时提醒: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或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戴丹 梁奂]
[编辑:刘松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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